笨笨牛 发表于 2014-9-24 16:30:51

关于进一步从严治理机动三轮车的通告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现就进一步从严治理机动三轮车“非法上路”、“非法运营”、“非法改装”、“非法占路”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三轮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三轮车予以扣留,处以罚款。对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三轮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并依法处15日拘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后,当事人在30日内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拆除被扣留的机动三轮车。二、禁止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以罚款,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动力装置。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车辆。三、禁止未登记或者改装的残疾人专用代步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以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扣留其车辆。四、禁止利用机动三轮车从事客运、货运经营。违反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从事非法客运、货运经营的机动三轮车予以暂扣,处10万元罚款。五、禁止非法生产机动三轮车。违反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违法企业处20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禁止非法销售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机动三轮车。违反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并处5倍罚款;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禁止生产、销售拼装、改装的机动三轮车。违反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成品及配件,处5倍罚款;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六、禁止利用机动三轮车占路摆卖经营。违反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占路摆卖经营的机动三轮车予以没收,处5000元罚款。七、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以及正常工作秩序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15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本通告自2014年9月16日起施行。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曾经纯真 发表于 2014-9-25 09:12:19

拿分走人呵呵,楼下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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